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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對于哪些再審案件應予立案?

      來源:四川李元旦律師網   作者:四川律師   時間: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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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對再審案件的立案作了如下規定:

        1.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立案。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1)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2)下一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3)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4)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3.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1)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2)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3)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4)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由自己再審的。

        4.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復查,經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決定或裁定再審。

        人民法院對于哪些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3.對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4.對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5.對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6.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審申請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條件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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