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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期間債權轉讓的流程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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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知道,一般的債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有些債權也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轉讓,當債權是處于破產期間的,如果在此期間想要將債權進行轉讓,應該怎么做呢?那么,本文由小編為您介紹關于破產期間債權轉讓的流程。

      破產期間債權轉讓的流程

      一、破產期間債權轉讓的流程

        破產債權是指破產程序啟動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并且只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破產債權必須依法申報和確認,并通過破產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償。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勞動債權;破產人欠繳的稅款;普通破產債權。

        按照我國目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后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民事活動。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企業的所有合同債權(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形成的債權)便被列入破產企業財產的范圍。

        二、破產債權有哪些分類標準

        1、以債權的權利主體為標準

        可分為: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是企業破產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見的現象。這種債權經依法申報,權利人即有權成為債權人會議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依照法定清償順序參加分配。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財產請求權,從廣義上說,也屬于債權,但并非破產債權?!镀髽I破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對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對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提出異議的,或者拒不履行義務的,依照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管理人或相對人申請,可由受理破產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審理。

        2、以清償順序為標準

        可分為:優先清償權:即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第一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二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第三順序債權。即普通破產債權,包括銀行和其他債權人未設定財產擔保的債權。

        3、以債權的設定破產人是否提供了財產擔保為標準

        可分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為普通債權。

        4、以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為標準

        可分為:已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和未申報債權。

        5、以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人會議是否享有表決權為標準

        可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和無表決權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只要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即為無表決權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即為有表決權的債權。

        三、債權轉讓應注意事項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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